15年或50万公里强制报废;目前,我国皮卡车属于轻型载货汽车范畴,所以按货车对待;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如上图所示,长城炮EV皮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