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需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