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若因机构撤并、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变化等,确需增加公务车辆编制的,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如上图所示,警车)
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执行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