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下行为之一的会定义成妨碍安全驾驶)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另外,在车内放宠物,且不栓好绳子的,如车内放猫、狗等宠物的;以及副驾驶抱小孩开车的也算妨碍安全驾驶。当然,由于法律条文无法穷尽执法实际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所有情况,所以,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扣分标准,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次性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