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免费升级,同“汽车召回”,其目的是解决汽车存在的问题,也是遵循国家三包政策的规定操作,也可以理解为国家质量总局的强制措施;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经销商对于销售的产品亦有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此时,消费者若因特定瑕疵遭受损失,可选择依据《购车合同》向相关4S店索赔。4S店虽不是瑕疵产品的生产者,但其作为汽车的经销商,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了《购车合同》,进而与消费者确立了汽车买卖法律关系。
另外,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一般4S店免费做升级都是免费的;当4S店组织召回时,消费者可能基于以下事项提出赔偿请求:
1、外地消费者因按照既定的召回方式交付车辆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车辆被实际召回前,消费者因不归属自身操作原因而由质量瑕疵导致的直接损失;
3、消费者在召回信息发布之前,自行维修特定瑕疵部位已经产生的费用;
4、消费者因配合召回发生的误工费用;
5、被召回期间,因耽误消费者的日常使用而面临的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