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驶无牌或者无备案号牌上路的电动(含燃油)三轮车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属无证驾驶的,首次查获,扣留车辆并处罚款500元后放行,第二次查获一律拘留;属准驾车型不符的,首次查获,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使用警务通作出警告后放行,第二次查获扣留车辆,并处罚款500元,记12分;此外,对达不到电动三轮摩托车标准的三轮电动车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对电动三轮摩托车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由于电动三轮摩托车尚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现不予登记、核发牌证;在电动三轮摩托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前,不予登记、核发牌证。对于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
(2) 当事人接受处理时,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17)。
(3)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告知其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后发还车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告知其提供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后方予发还。
2、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并立即传唤驾驶人到违法处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2)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5)。
3、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传唤驾驶人到违法处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确认违法行为后,认定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09)。
4、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提示:文明交通,是每个市民应有的行为准则;安全出行,更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时刻摒弃交通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