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绝大多数人认为,交通事故只要是没有接触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评定。如果避让造成对方摔倒,无论是否接触到,只要证实事故发生与车辆转弯有因果关系,对方都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其实,像这样的车未撞、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不仅仅是个案,而事故当事人往往很难理解其中的责任区分,这种时候当事人应该选择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
提示:车辆在右转时一定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避让,如果因其右转动作导致其他车辆及人员损失的,不管有没有碰到,只要证实事故发生与车辆转弯有因果关系,转弯车辆都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