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百分之二十速度就是在限速数值基础上超出了20%,其计算公式为:(实际速度-限速度)/限速度×100%=百分比超速10%;
1、限速每小时120km/h,超速20%,为144km/h;即(144-120)/120*100%=20%。
2、限速每小时100km/h,超速20%,120km/h;即(120-100)/100*100%=20%。
3、限速每小时80km/h,超速20%,96km/h;即(96-80)/80*100%=20%。
4、限速每小时60km/h,超速20%,72km/h;即(72-60)/60*100%=20%。
5、限速每小时40km/h,超速20%,48km/h;即(48-40)/40*100%=20%。
上述计算公式非常简单,大家根据息的实际时速就能计算出来;有车就行小编警惕各位车主朋友们,开车不要盲目加速,要注意控制在限速值范围内。
根据最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