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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到底是不是行政许可证件?

作者:有车就行 2020-06-23 1390人浏览

一直以来,道路运输证的性质都有颇多争议。

道路运输证是不是行政许可证件,关涉交通行政处罚的条款适用。如果不能辨明道路运输证的性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就会出现争议,可能产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利结果。如道路运输证是许可证件,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就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客规》)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如道路运输证不属于许可证件,那么上述处罚就存在问题。

道路运输证,到底是不是行政许可证件?

支持道路运输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这一观点的一般有以下几点理由:

① 道路运输证是客运经营者通过申请程序,最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如车辆不符合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不会向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证的。

② 道路运输证类似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行驶证。既然车辆行驶证都属于行政许可证件,那道路运输证也不例外。

③ 有关法条,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处罚条款,有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表述。如车辆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那么法条如何会使用“吊销”一词?吊销一般针对行政许可证或者执照。

从表征看,道路运输证似乎属于行政许可证件。但结合行政许可相关知识深入分析,道路运输证并不是许可证件,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条》)第十条第二款“......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道客规》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从上述规定来看,道路运输证的发放,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核实相关情况,无需经营者提出申请。至少上述法规和规章并未设置申请程序。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申请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从这点来看,道路运输证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

当然有人会说,这个申请是依附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的。事实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是仅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而已,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本身不是提出申请的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必须要提出申请,且通常是以格式文本的形式提出。行政机关受理后,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无论是许可,还是不予许可都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很明显,办理道路运输证是没有这样的程序。

第二,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赋予相对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所以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证件,而道路运输证是配发给车辆的,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故道路运输证失效,仅代表相应车辆不能用于营运,而不是经营者经营资格的丧失。所谓道路运输证,其实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

第三,如果《道路运输证》属于许可证件,那么在实施处罚时就会存在合理性问题。如经营者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对当事人罚款处罚金额最少都是3万。而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才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的处罚就明显轻于使用失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道路运输证的性质之争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一定要审慎。站在行政许可的角度,从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和程序等方面来分析,道路运输证不属于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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