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交通法规规定,针对代替消分、卖分赚钱、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扣分以及从事记分牟取经济利益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将上述行为一次性扣12分,并处罚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三倍罚款;涉嫌刑事交通案件的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