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规定,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一、以下交通违法扣分降低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由12分降为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6分降为3分;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3分降为1分;
4、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分);
6、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
8、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二、新增最新扣分规定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1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9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分);
6、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7、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1分);
三、以下交通违法扣分提高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四、以下交通违法不再扣分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6、小客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普通道路超速20%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