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另外,符合新国标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布,对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就按机动车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