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在维修事故车时,如出现维修工时延长或过长时(超过5日的),4S店是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代步车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另外,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也就是说,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经销商需要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是交通补偿。
根据《汽车三包法》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提示:在4S店合作时,不要盲目签署其它合同约定,有其它维修合同的一定要看清附加条款。